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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解释原理

加入新浪收藏    收藏此页到365Key          你是第125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0-7-22

 
 
罪刑法定的解释原理
胡月军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出处】该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书品栏目。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张明楷教授于2009年12月在北大出版社推出了最新力作《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可以说,该书是其继《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后关于“罪刑法定的解释原理”。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波斯纳在其《法理学问题》中提及法律解释问题时有个精彩的比喻:一位排长在前进途中遇到了敌人的碉堡,请示连长,接到连长“前进”的指令后,信号中断,不知道应该是直接向敌人碉堡前进,还是从左边绕过去,对连长的口令进行解释成为排长率队前进的必然。由于成文法存在上述先天的诸多缺陷,使得法律规范常常处于不清楚、矛盾或没有相关规定的状态,而法官必须履行职责,不能拒绝裁判,此时的法官就如同上述比喻中的排长,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成为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正如梁启超先生早就指出的那样,法律解释的学术“禁之终不可得禁”也。
 
  刑法同样如此。要想使一部刑法典明确到不需要解释的程度绝对是非愚即妄。刑法解释对于刑法犹如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成为可能。刑法条文的适用过程就是刑法解释过程,刑法解释正是解释者心中充满正义理念,目光在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顾盼往返的过程。
 
  罪与罪之间有的是对立关系,有的是交叉竞合关系。对立关系的罪之间可以探讨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交叉竞合关系的罪之间必须慎言界限,刑法解释必须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富勒在《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中使用了一个着名的图书馆隐喻:“从具体个案到一个法律概念之间的过程,就像图书馆确定要摆放多少书架,每一种书架要摆放同类的书,而法官面临一个没有过先例的案件,就像图书管理员要决定把一本新书插在哪个书架里。有些书不会引起争议,比如《圣经》和《国富论》,有些书却不那么确定,比如《资本论》和《格列佛游记》。”同样,对立关系的罪之间定罪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交叉竞合关系的罪之间定罪时往往不那么确定。
 
  法律解释绝非易事,绝非简单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张教授指出,在200多年前,那些不完全懂法的人,他们才说定罪是一个所谓的三段式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最后得出结论。那定罪量刑就像售货机,法律就是一个售货机,你把钱扔进去,就出来什么东西。这是完全不懂部门法的人讲的,尽管他可能是很伟大的哲学家,或者是法哲学家,但绝对是不懂要适用法律的人讲的。所以100多年以来,整个世界范围内几乎不再说定罪是个三段式的推理过程。事实上,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法律的基本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的;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个侧面多重属性,对之可以作出多种判断;定罪时,往往是先有结论,后寻找大前提。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领域的“皇帝”,是刑法解释不可逾越的藩篱。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都应该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忠臣, 可以说,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的学术论战就是紧紧围绕某具体解释结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某解释立场、方法是否有利于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而展开。
 
  纵观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历程,可以发现,张教授的学术观点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主线,那就是积极探索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而“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承载的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本质主义、实质主义的内容。即使将“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用“法益”具体化,也是根据时代发展而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所进行的适应性转换。在1991年出版的《犯罪论原理》里已经提出了实质解释的观点;2000年出版的《法益初论》一书里提倡用“法益”概念对“社会危害性”概念予以具体化、规范化的思路;在2002年出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里明确提倡“实质解释论”,并进行了最为系统完整的阐述。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可谓实质刑法观在罪刑法定原则领域的具体实践。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原则派生出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刑法的明确性等多个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何进行刑法解释、如何在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是法学中一件复杂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任务。
 
  本书第一章“罪刑法定与现代法治”可谓是从论理上、形而上地论证了“罪刑法定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以及“为什么坚持罪刑法定”,体现了实质刑法观; 本书第二章“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可谓形而中地论证了罪刑法定与解释主体、解释目标、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其他解释、判断方法、阻却事由的关系,提倡实质解释论;本书第三章“罪刑法定与分则概念”可谓形而下讨论罪刑法定下的汽车等九个刑法分则概念,贯彻落实实质解释论,以汽车等九个刑法分则概念为例进行了实质解释。如果说前两章是在“坐而论道”,那么第三章则是在“起而躬行”。
 
  一言以蔽之,本书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并结合刑法分则对这一关系进行了细致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图书信息:张明楷着:《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张明楷,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作者简介】
胡月军,男,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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